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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追债公司教您如何解除或修改契约?

Q1 :我们是消费性电子产品的中盘商,专门经营像是手机、笔电产品,与下游零售商订有长期契约。因为原物料大涨的关系,导致我成本大增,如果按照原本契约规定出货,可能会赔很多钱。想请问律师,虽然仍然在契约有效期间,成都追债公司的我可不可以解除契约?或者有什么补救方法?


【成都追债公司律师小提醒】

契约签订后,要再改变契约内容,行使解除权解除契约会很困难。比较建议的方式,是在契约中明订日后可以修改契约的条款,或到达某种条件可以解除契约。订立契约本来就是先小人后君子的办法,先把事情都说清楚,避免日后发生争议对簿公堂。


一、 解除权,是指法律关系成立后,发生得以使法律关系溯及既往消灭的事由,可以分为意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。意定解除权指基于双方的约定,得以解除契约;法定解除权则是基于法律的规定。


二、 在本题中,立法者希望签约时,缔约双方都要小心谨慎。所以一旦签约,就要按照契约内容走。纵使原物料大涨,导致企业主的成本大增,原则上契约中若没有约定原物料大涨可以解除契约,企业主是不可以单方面解约的。若单方面解约,必需面对随之而来的损害赔偿责任。例外的情形,倘若有民法第227-2 条情事变更条款,亦即情事变更非当时所得预料,而依其原有效果显失公平者,得向法院声请增、减其给付或变更其他原有之效果。


三、 上述情事变更条款,必需向法院声请,旷日废时是免不了的。比较好的解决方式,是企业主在订约时,先在契约中订明契约调整条款,亦即倘若原物料有上升到一定程度,有重新协议订约之权。当然若原物料下涨,也应该给下游厂商一定的折扣,契约才会公平。


【契约调整条款范例】

一、 买受人同意倘原物料价格超过○○ 元时,出卖人得向买受人要求修改契约。倘协议不成,契约视为终止。

二、 出卖人同意倘原物料价格低于○○ 元时,买受人得向出卖人要求修改契约。倘协议不成,契约视为终止。

三、 按上二项契约修改后,○○ 月内出卖人或买受人不得要求调整契约内容。

四、 修改契约,应以书面为之。



【相关条文】

民法第227-2 条:「契约成立后,情事变更,非当时所得预料,而依其原有效果显失公平者,当事人得声请法院增、减其给付或变更其他原有之效果。前项规定,于非因契约所发生之债,准用之。」

民法第254 条:「契约当事人之一方迟延给付者,他方当事人得定相当期限催告其履行,如于期限内不履行时,得解除其契约。」

民法第255 条:「依契约之性质或当事人之意思表示,非于一定时期为给付不能达其契约之目的,而契约当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时期给付者,他方当事人得不为前条之催告,解除其契约。」

民法第256 条:「债权人于有第二百二十六条之情形时,得解除其契约。」

民法第257 条:「解除权之行使,未定有期间者,他方当事人得定相当期限,催告解除权人于期限内确答是否解除;如逾期未受解除之通知,解除权即消灭。」

民法第258 条:「解除权之行使,应向他方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之。契约当事人之一方有数人者,前项意思表示,应由其全体或向其全体为之。解除契约之意思表示,不得撤销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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